水文文化

受益者付费,保护者得偿?这是一个什么制度?

发表时间:2023-06-09 15:33来源:中国水事

新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

作为全国首个

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改革试点

近日迎来提档升级

由单一的资金激励补偿

转变为涵盖水质等方面的综合补偿

关于流域生态补偿

为何产生?有何意义?

其实是一门大学问




诞生背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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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

为解决各地区因需水不均衡

而产生的矛盾

我国开始采用跨流域调水的方式

以期对水资源进行重新分配

从而满足更多人的用水需求


然而在调水过程中

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

很难自发协调

加上由于水的流动性

容易造成污染物迁移

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

往往需要上下联动

因此需要通过生态补偿

来促进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

一种稳定的合作方式

生态补偿机制由此诞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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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生态保护补偿条例

(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中明确生态补偿

是指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

对生态保护者因履行生态保护责任

所增加的支出和付出的成本

予以适当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



发展历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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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始尝试

2005年

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》,提出“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,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。”


2007年后

在《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》与《水污染防治法(修订)》的共同推动下,以流域水环境防治为主旨、以共建共享为抓手的跨区域补偿制度框架开始进入建设阶段。

试点探索

2011年

财政部、原环保部联合印发《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》,标志着我国跨省流域补偿制度建设正式落地。


2014年

中央1号文件要求在江河源头区、重要水源地、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等4类地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。

逐渐完善

2016年后

为破除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制度瓶颈,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印发《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》《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》等文件,为完善补偿制度提供了借鉴。


如今

新安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经验迄今已在全国18个省份、13个流域复制推广,推动了水环境质量改善,提升了流域上下游协同治理能力。




有何意义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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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生态保护补偿条例

(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提出

国家鼓励区域间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

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

实现生态保护和治理的

成本共担、合作共治、效益共享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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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体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

一方面

能够促进受益地区与

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

另一方面

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

也有利于促进生态保护者利益

得到有效补偿

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

推动全流域社会与生态持续健康发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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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保护补偿是

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
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

要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

形成受益者付费、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

良性局面

目前我国已初步建成了

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

让我们期待未来流域生态保护能有更多

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出现

为这一制度体系的完善

添砖加瓦